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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时何时?战乱之时! 三五三 二十二条军规

      崇祯七年 作者:竹下梨

    郑发奎皱了皱眉头,却是转瞬即逝,笑着招呼大伙儿:“走,咱们出去吧”

    等到了大校场上,只见外面已,人人只得拣着好处死。且与贼对敌,固恐杀死,所以怕他,却不想见他走了,被他快马赶来,却也是死。走在水里,不免淹死,山上跳下,不免跌死。但愚众不怕死,只是怕贼,若将走了死的念头,肯向前与他厮杀,杀他个,做个好汉死,也报了我的仇恨,自然万人心,万身力。况尔辈与人争竞,句言,都要报复他,却被贼杀来,不肯动手,与他对,低头听他杀死,全不想我若杀死贼,贼必不能又杀我,有功生还,登时富贵,何等是好!尔辈愚人,何不肯万众心,齐杀贼?所谓天堂有路不肯往,地狱无门自撞入也。思之思之!今日号令,决要比岳爷爷军。又如株大木,块大石,绳子扛子,不拘千万人同抬,都要压到肩头上来,断然不准你们人各异心,如往年儿戏也。

    第三条,体初犯。

    官兵除犯有行营、野营、对阵、军机、及谋逆、杀人、奸盗、诈伪、赌博等项军情,不论初犯、二犯必行军法外,其余切小过,并违犯新出号令,系平时操行者,初犯免究,二犯记过于薄,三犯方捆打。”

    念到这里,石进特意顿了顿,扫了眼全场,缓缓道:“记住,军中殴斗,蔑视上官,都是大罪,都是要行军法的!不在体恤初犯之列。”

    他抖了抖手中的册子,jì xù 念道:“

    第四条,申军纪。

    平时恃强凌弱,酗酒忿争,喧骤无礼,蹂取人果稼,作践人庐器,分别轻重治之,贯耳游营。奸淫人妇女,偷盗人财物,军法示众。以上有犯,但系同伙同队之人有举首,余皆免罪。首者行赏,若互相容隐,同伙同队之兵俱以军法连坐。

    第五条,立逃约。

    凡所有军兵,必取保结,若遇逃走,同队之人各连坐。半送监,半保拿,革去月粮;年不获,同队之人皆发哨;三年,本伍军从重捆打,发落收伍,准支半粮,获日乃复。

    第六条,连觉察。

    同队之人,即不同住,同住之人,虽不同队,务要互相觉察。彼此奸弊,三劝不改,即报在本管。如军士犯法,报在队总,队总犯法,报在本官。各先行量处,如处过不悛,报在营将,再处不悛,报在主将守备董大人,必以军法重治。第七条,达士情。军士若有公事、私事,紧急欲诉本管者,先与队总言之。径赴应该千、把、百总处,门上即时放入,不许拦阻执辱。把、百总以下,不拘暮夜食寝之时,即穿衣领赴某衙门。或应自往者,谕其自往,务要耐烦待他。如或厌恶作性,不与他好好晓谕者,或被访出或问本人得知,定将该管官记过类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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